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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一点星星火、可燎万亩林!文明祭祀,莫让清明节变清明“劫”!

    2024-04-01

    “处处晴风吹柳絮,家家坟上子孙来。”时逢清明,慎终追远、扫墓祭祖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。然而,春季风大、天干物燥,一点星星火,就可能形成燎原之势,造成不可估量的后果,每年因上坟烧纸、燃放鞭炮香烛等引发的森林火灾屡见不鲜。近年来,本溪检察机关办理了因不文明祭祀引发的失火案件,大面积森林资源被毁,相关当事人被追究刑事责任,希望大家引以为戒、警钟长鸣。

    2023年4月19日上午,王某某携带打火机与烧纸、纸扎金元宝、金条等祭祀用品前往某村其亡父的坟地进行祭拜。王某某到达其父亲葬坟处后,用事先准备好的打火机将烧纸点燃开始祭祀活动,过程中,燃烧的烧纸被大风吹飞,将地表干草引燃,王某某虽然进行了扑救但因火势迅猛无法控制,最终蔓延至附近山林形成森林火灾。

    “我知道不能野外用火,也知道有不少人因为野外用火都被刑事处罚了。我以为我小心些会没事儿,没想到会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。”王某某在供述中表示了解相关规定,却存有侥幸心理,因触犯失火罪被追究了相应刑事责任,又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,被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。

    ▲本溪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分析案情

    ▲溪湖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分析案情

    ▲南芬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分析案情

    检察官提醒:祭祖时在山林燃放鞭炮、香烛、纸钱等物品极易引发火灾,既破坏生态环境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。行为人不仅面临牢狱之灾,还有可能因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和公益修复责任而支付高额费用,获刑又破财,得不偿失。一个个沉重的案例告诉我们,火灾无情非儿戏,侥幸心理不可有。清明在即,检察官提醒您:文明祭祀安全环保,一束鲜花、一杯美酒、一段祭文同样可以寄托哀思,防火保林需警钟长鸣,切莫让清明节变清明“劫”!

    法条链接

    一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》:

    第五十条,违反本条例规定,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给予警告,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,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。 

    第五十三条,违反本条例规定,造成森林火灾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尚不构成犯罪的,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、第四十九条、第五十条、第五十一条、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,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。

    二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64条规定:

    过失引起火灾,尚不构成犯罪的,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,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。由烧荒造成火灾,将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,严重者或被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  三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115条第2款规定:

    【失火罪】【过失决水罪】【过失爆炸罪】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】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】过失犯前款罪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
    四、2008年6月25日最高检、公安部《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(一)》(公通字[2008]36号)第一条,过失引起火灾,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予立案追诉:

    (一) 造成死亡1人以上,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;

    (二)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;

    (三) 造成10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;

    (四) 造成森林火灾,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,或者过火疏林地、灌木林地、未成林地、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的;

    (五)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情形的。


    “处处晴风吹柳絮,家家坟上子孙来。”时逢清明,慎终追远、扫墓祭祖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。然而,春季风大、天干物燥,一点星星火,就可能形成燎原之势,造成不可估量的后果,每年因上坟烧纸、燃放鞭炮香烛等引发的森林火灾屡见不鲜。近年来,本溪检察机关办理了因不文明祭祀引发的失火案件,大面积森林资源被毁,相关当事人被追究刑事责任,希望大家引以为戒、警钟长鸣。

    2023年4月19日上午,王某某携带打火机与烧纸、纸扎金元宝、金条等祭祀用品前往某村其亡父的坟地进行祭拜。王某某到达其父亲葬坟处后,用事先准备好的打火机将烧纸点燃开始祭祀活动,过程中,燃烧的烧纸被大风吹飞,将地表干草引燃,王某某虽然进行了扑救但因火势迅猛无法控制,最终蔓延至附近山林形成森林火灾。

    “我知道不能野外用火,也知道有不少人因为野外用火都被刑事处罚了。我以为我小心些会没事儿,没想到会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。”王某某在供述中表示了解相关规定,却存有侥幸心理,因触犯失火罪被追究了相应刑事责任,又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,被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。

    ▲本溪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分析案情

    ▲溪湖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分析案情

    ▲南芬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分析案情

    检察官提醒:祭祖时在山林燃放鞭炮、香烛、纸钱等物品极易引发火灾,既破坏生态环境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。行为人不仅面临牢狱之灾,还有可能因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和公益修复责任而支付高额费用,获刑又破财,得不偿失。一个个沉重的案例告诉我们,火灾无情非儿戏,侥幸心理不可有。清明在即,检察官提醒您:文明祭祀安全环保,一束鲜花、一杯美酒、一段祭文同样可以寄托哀思,防火保林需警钟长鸣,切莫让清明节变清明“劫”!

    法条链接

    一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》:

    第五十条,违反本条例规定,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给予警告,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,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。 

    第五十三条,违反本条例规定,造成森林火灾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尚不构成犯罪的,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、第四十九条、第五十条、第五十一条、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,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。

    二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64条规定:

    过失引起火灾,尚不构成犯罪的,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,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。由烧荒造成火灾,将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,严重者或被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  三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115条第2款规定:

    【失火罪】【过失决水罪】【过失爆炸罪】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】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】过失犯前款罪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
    四、2008年6月25日最高检、公安部《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(一)》(公通字[2008]36号)第一条,过失引起火灾,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予立案追诉:

    (一) 造成死亡1人以上,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;

    (二)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;

    (三) 造成10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;

    (四) 造成森林火灾,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,或者过火疏林地、灌木林地、未成林地、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的;

    (五)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情形的。